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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发展机遇和治理路径
丛立先;<正>新一代智能技术的加持,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数量、质量、效率,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内容生成技术原理和产生方式。人工智能与信息传播和文化消费的深度融合,将使跨国性的人工智能内容产业迎来新一轮洗牌,日益兴盛的国际化全链条综合性的生成内容和内容平台将迅速崛起。一是内容生产方式简单化带来的生产效能提升。强人工智能作用于内容产业,打破了传统的创作、传播之间的界限,平台化的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使得“人人创作”“创作即传播”成为可能,媒体将成为“传播服务”的提供方或参与方。
AIGC版权治理的兴起:争议议题、国际实践与启示
李文冰;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在不同行业和多样化场景中的广泛应用由可能变为现实和趋势。与此同时,AIGC版权争议及其治理等负外部性问题也不容忽视。文章结合国际AIGC版权治理理论与实践,对AIGC版权治理兴起的动因、突出议题与具体分歧以及治理的动力学机制进行探讨。文章认为,AIGC版权治理的兴起既源于技术迭代对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也与国际力量的博弈直接相关。当前AIGC可版权性的具体标准等关键议题亟须解决,国际经验表明,AIGC版权治理的核心在于国家安全维护与技术发展、人类独创性表达的稀缺性保护与鼓励创新、风险防控与产业发展等多个维度的价值衡量与利益平衡。我国AIGC版权治理的路径需兼顾安全与发展,既需在理念上确立起“数据安全—版权协同”的治理模式,又需在操作层面优化法律框架,开展立法创新。
数字出版视域下AIGC标识化管理的现实探问与发展路向
严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一种新型的内容生产方式,正积极推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也衍生出错综复杂的风险问题。随着AIGC标识化管理相关规定陆续出台,落实AIGC标识化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在技术层面,须认识到现有标识技术的局限性,提高数字水印保真度和鲁棒性,通过技术融合创新保障数字出版安全,实现AIGC追踪溯源、辨伪存真;在规范层面,如今AIGC标识化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少、效力层级较低,且现有规则在内容上存在描述不清之处的问题,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完善AIGC标识化管理规则体系建设,将使新时代数字出版事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下实现进一步飞跃发展。
202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报告(摘要)
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项目课题组 ;崔海教;赵冰;报告采用定量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对202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进行了分析。2023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升,核心版权产业贡献明显;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基本稳定,在全国就业人数中所占比重提升;商品出口额及比重虽有下降,但出口结构有所优化,版权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历年调研数据来看,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和商品出口额均有较大增长,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扩大外贸出口方面的贡献日益显著,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增长点。
何以共创:基于“主体—平台—技术”的出版知识服务三维协同路径
张窈;吴媛媛;文章聚焦数智时代出版知识服务的创新发展,针对当前转型中越发突出的协同问题,将价值共创作为突破困境的立足点。研究基于服务主导逻辑(SDL)构建出版知识服务价值共创的三维协同模型,强调主体关系、平台功能和技术应用的协同作用,通过对出版企业已有知识服务现状调研,研究提炼出主体关系驱动型、平台功能驱动型和技术应用驱动型三种价值共创模式,并总结出不同模式的转型趋势,进而从主体、平台和技术三个维度提出构建“内容—服务—需求”生态共治链路、打造“整合—创作—传播”协同智慧中枢、推动“空间—行为—心理”服务场景适配的具体协同策略。
场景传播: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传播新变革
梁旭艳;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传播的新变化。与之前的PC互联时代相比,移动互联时代的传播已由"流量之争"转变为"场景之争",由"时空消失"的速度至上转变为"时空一体"的适时体验,由"注意力经济"转向"意向经济"。移动互联时代可随身携带的智能手机或可穿戴设备使用户可随时随地上网,移动中不断变换的场景因素凸显出来。在此背景下,掌握场景传播的意义至关重要。对个人而言,它能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和适应这一时代;对企业来说更是利益攸关,树立场景意识,才能在新一轮的场景之争中占得先机,赢得商机。
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
董天策;邵铄岚;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发展迅速,以滑稽模仿为主要创作手段的二次创作空前繁荣,但二次创作所涉及的著作权纷争也一直困扰着文艺界和法学界。本文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从当事人创作发布短视频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的视角对该案的是非曲直作了具体分析;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合理使用"做了理论梳理,并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提出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权衡利弊,平衡保护二次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李琛;短视频产业的兴起并未给著作权理论或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制度缺陷,而是权利保护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根据产业现状合理设置短视频传播企业的注意义务,遵循著作权原理认定作品独创性、消除"视听作品需有较高独创性"的误解是解决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两个重点。
设定平台版权过滤义务视角下的短视频平台版权治理研究
田小军;郭雨笛;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但其版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仅能达到事后的版权治理目的,无法实现体系化的事前事后版权治理。在当前技术成熟的条件下,我们建议发展平台注意义务理论,明确短视频等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衡量应考虑技术水平因素。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在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中提高平台注意义务,引入版权过滤机制,强化短视频行业的平台治理与行业自律,以保障短视频行业版权内容生态的良性发展。
数字出版:概念与形态
徐丽芳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
董天策;邵铄岚;近年来,网络短视频发展迅速,以滑稽模仿为主要创作手段的二次创作空前繁荣,但二次创作所涉及的著作权纷争也一直困扰着文艺界和法学界。本文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从当事人创作发布短视频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的视角对该案的是非曲直作了具体分析;对案件争议的焦点"合理使用"做了理论梳理,并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提出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权衡利弊,平衡保护二次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价值共创视角下短视频平台商业模式研究——基于抖音短视频的案例研究
王玖河;孙丹阳;短视频以其智能化、社交化引领新媒体时代潮流,短视频行业规模迅速增长。结合短视频行业特点,试图对其商业模式进行研究:以抖音为案例对象,构建基于价值共创的短视频平台商业模式分析模型,通过重组价值模块、重构关键要素,揭示其商业模式的内在机理和创新路径;整合价值网络,形成短视频平台商业生态,最终实现多方价值共赢。研究成果为互联网背景下短视频平台设计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商业模式,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
李琛;短视频产业的兴起并未给著作权理论或制度带来根本性的冲击。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的主要根源不是制度缺陷,而是权利保护在操作层面的难度。根据产业现状合理设置短视频传播企业的注意义务,遵循著作权原理认定作品独创性、消除"视听作品需有较高独创性"的误解是解决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两个重点。
中国移动短视频发展现状及趋势
黄楚新;吴梦瑶;当前中国互联网市场增速趋缓,但短视频行业发展依然充满活力,商业化进程稳中求进;在维持抖音、快手基本竞争格局的基础上,央视频的上线标志着主流媒体进入最后的市场争夺战;内容发展从野蛮生长过渡至良性发展;行业痛点迎来困局之变,各类规范的出台倒逼内容生产的良性循环。聚焦短视频行业,直播带货成为变现亮点;短视频成互联网标配功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Vlog成短视频发展新风口。发展背后仍需警惕低质内容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应注意到价值理性在商业逻辑中难突围的困境。随着技术的进步,未来短视频将迎来内容分发和产品服务的创新和升级,用户审美观及媒介素养将进一步提升,短视频社交化将成为固流之本。
从网络游戏《原神》看中华传统文化的符号化对外传播
朱丹红;武艳;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出版方式,为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时代中华传统文化对外传播提供了新的载体。本文通过对开放世界角色扮演游戏《原神》的个案研究,探讨了以网络游戏为载体的符号化传播和互动式参与对推进中华传统文化对外传播的意义。在网络游戏助力中华传统文化对外传播实践中,要注重提炼和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元素,借助数字技术,用具象化、可视化、可感知的符号形式进行呈现,以激发海外用户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兴趣和认知,并通过互动式参与积累情感能量,塑造海外用户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情感记忆、情感共鸣与情感认同。